備註: |
1. |
本試算適用對象為具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,試算前,請先清查適用勞退舊制人數及選擇勞退新制但具舊制保留年資人數。估算時係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退休年資估算退休金額,合計最高以45個基數為上限,估算結果僅供參考,如對相關法令有疑問,請洽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。 |
2. |
使用方式分為「批次上傳」及「逐筆輸入」兩種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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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|
批次上傳:請先下載範例格式,將具勞退舊制年資勞工之資料,依範例格式欄位填寫完畢後,將檔案上傳進行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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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逐筆輸入:依備註3各欄位說明,輸入具勞退舊制年資勞工之相關資料。 |
3. |
欄位說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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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|
選擇單位行業別(適用勞基法日期):如有疑問,參閱聯結(歷次擴大適用公告)
,或電洽本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詢問。【必填欄位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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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|
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給與標準: (A案)優於、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;或(B案)非屬優於、依照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。【必選欄位,預設為A案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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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|
選擇估算年度:例如105年3月繳納差額,於104年度估算時,請選擇估算至次一年12月31日;於105年年初估算時,請選擇估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。【必選欄位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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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|
出生年月日: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,例如民國66年5月23日,請輸入0660523。【必填欄位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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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 |
到職日期: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,例如民國66年5月23日,請輸入0660523。【必填欄位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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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 |
選擇參加勞退新制日期:勞工如有選擇參加勞退新制,請輸入參加勞退新制之日期,例如民國94年7月1日,請輸入0940701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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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 |
月平均工資:為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六。又依勞基法第2條定義,「工資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。平時估算,請以估算當時之月平均工資進行試算。【必填欄位】 |
4. |
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條件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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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條第1款: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。
第53條第2款:工作25年以上者。
第53條第3款: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。
第54條第1項第1款:年滿65歲者。 |